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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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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制度

(一)信息建档。现居住地应即时为流动人口重点对象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动态跟踪;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资料。

(二)完善信息。查漏补缺完善数据有效性。针对数据库里质量不准确或有误的,要求街道一律登录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

1、对照核对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同时也要在全员人口数据库中进行相应变更。

2、结合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卡,搞好因数据录入过程中的人为误差造成两者信息不一致的核对。

3、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本身已有的审核功能对重复管理、重复录入和无身份证号人员的核对和修改,及时删除重复管理对象。

(三)信息互换。实现个案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管理和服务,依托信息平台,实现流入地、流出地“双向”管理。

1、流入地应向流出地通报的内容:①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②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③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④统计年度内怀孕的(含符合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⑤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⑥在本地接受孕情检查服务的;⑦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⑧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2、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应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社区居)委会一级。

3、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

4、规范制度提高协查反馈质量。建立日登录、周反馈工作制度:工作人员每天登录平台,了解平台动态并及时处理各项待办事宜。街道平台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需反馈信息的核实、补充、上报工作。

5、对协查的信息应及时接收,调查核实,有接收必反馈。对信息平台提供流动人口户籍地不详、姓名错误等数据,为降低“查无此人”比例,提高信息反馈率,工作人员从、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多方核实或在上级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据库核查后才反馈。

(三)报表统计。社区每月2号前、街镇每月5日前必须提取保存国表《国家全员流动人口统计表》,省表《福建省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福建省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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