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人羁押在看守所,机关要在第37天的时候,确定是否批捕。如果批捕,机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后,可以继续羁押嫌疑人两个月,两个月期满后,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将羁押嫌疑人的权力移交到,由执行羁押。第一次接受机关移送,要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可以退回机关,将案件和人一起退机关。机关接到退回的案件和人以后,可以继续侦查一个月,一个月期满后,要再次将案件和人移送。第二直接到机关移送的案件,可以再审查一个月,如果经审查认为证据仍旧不足,可以再次退回机关。机关接到第二次退回,可以继续侦查一个月,然后必须将案件和人点三次移送审查起诉。第三次接到机关的移送审查,审核一个月以后,如果发现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再次退回机关。可以向起诉或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