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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丢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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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可以进行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丢失票据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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