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属于执行异议。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因此,只要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认为人民应当追加被执行人,而人民未追加,然后向人民提出申请的,应当属于执行异议,人民必须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