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和办理外交事务,承办党和国家领导人与外国领导人的外交往来事务。2、按照外交总体布局,就外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与商榷,向党、报告情况、提出建议。3、调查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的战略性问题,研究分析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领域外交工作的重大问题,为党、制定外交战略和方针提出建议。4、发布重要外交活动信息,组织公共外交活动。5、处理和协调关系问题的有关涉外事宜。6、负责国家重要外事活动、外交文件和文书翻译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报请上一级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各工作部门受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规的规定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的各工作部门受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规的规定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