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在变更住所或者临时离开住所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取保为人、监护人或者担保人报告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如果需要申请改变住所,应当积极向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机关同意,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机关同意变更住所并不是一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变更住所、临时离开住所的,应当及时向取保为人、监护人或者担保人报告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取保为人或者担保人应当重新向人民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机关认为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提出书面报告,并可以建议人民改变或者撤销取保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