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2009〕157号
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关于
实施民用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文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办法,我局结合宁德市实际,对容积率计算规则进行细化和补充,具体如下:
一、民用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停车、通道、休闲、绿化等公共用途,层高不宜低于2.8米、但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3)为主体建筑配套建设的市政设施用房(如变配电房、发电机房、开闭所、通讯及闭路电视机房、消控中心、水泵及雨污水泵站、燃气调压柜、垃圾集散间、城市公厕等)建筑面积。
(4)空调室外机位置应统一设计,每台室外机位置投影面积不大于0.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2、特殊情况的按下列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1)阳台、入户花园、挑廊等进深小于等于1.8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大于1.8米的部分应全部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居住建筑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门厅、楼(电)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二层以上(含二层)架空层及夹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米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应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坡屋顶檐口标高应与顶层顶板平面标高一致。
(4)作为人防、设备用房(不含市政设施用房)和车库用途的,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或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算建筑面积。
(5)非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停车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6)当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公寓建筑层高大于4.8米(2.7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大于5.4
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7)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等于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3.9米×2)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单元沿街宽度大于等于15米时层高可提高到5.1米。单一空间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厅、内廊、采光厅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二、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在总平面和单体建筑方案报批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方案上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并列表统计。
三、本《通知》适用于宁德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总平面或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已审批的招、拍、挂项目和协议出让的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此期限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申请对已审批方案进行调整的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