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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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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化学品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定期对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  易制毒化学品须专人、专柜管理、单独建立使用台帐。

4. 部门领导无权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的挪为他用或调用。

5. 一旦发现易制毒化学品遗失或偷盗、或数量、不符时应立即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查询。

6. 过期、失效或闲置准备废弃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律统一进行集中处理。

7. 对人体有害的易制毒化学品、酸碱及有毒气体等的操作,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8. 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私自保存或擅自带出单位

9. 部门和个人不得借入或借出易制毒化学品。

10. 部门第一责任人应对专项保管人员是否失职进行监督。

11.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备案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

购买备案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12.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公司后,必须由专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13.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14. 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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