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股东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93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刘兆才
林涛
靳怀勇
201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