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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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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主要负责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检查人员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1.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1.1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齐全或在有效期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 内。 监总管三[2015]113号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应包含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法》 第5条、第1 1.2 1.3 《安全生产法》 第1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应依法提取安全专项资金,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保证安全设施投入。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 第1、第4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1.5 《安全生产法》 第1、财企〔01〕16号 《安全生产法》 第21条 1.6 1.7 《安全生产法》 第24条 1.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安全生产法》 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第55条 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号公布,第63号修改) 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第4条 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2.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1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20)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审定并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14条、第25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2.2 2.3 2.4 2.5 2.6 2.7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各岗位均应制定操作规程,并与生产工艺实际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情况相符合。 监总管三[2015]113号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 AQ3013-2008第5.3.5.4条 新上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 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法》第26条 转岗、复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两级”安全教育,《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新”投用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13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安全生产法》第27条 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条 保持在有效期内。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3)破土作业;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4)临时用电作业; AQ3013-2008第5.6.1条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2.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第5.6.3.3条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AQ3013-2008第5.6.2.4条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企业应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 《安全生产法》 第4条 《安全生产法》 第2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2.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第5.5.2.1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检查和维护保养。 AQ3013-2008第5.5.2.3条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监视和测量设备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AQ3013-2008第5.5.2.5条 特种设备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办理了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置)、安全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是否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例》第25条 岗。 2.16 2.17 特种设备应建立台账和档案,并实现“一设一档”。特种设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例》第26条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查验购买单位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禁止向个人销售易制例》第40条 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品种、数量销售。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3.1危险化学品企业 3.1.1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 工作程序等。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T33000-2016第5.5.1.2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1.2 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3.1.3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在化工园区。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第1条 3.1.4 光气装置不应在以下区域范围内: 1)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环境功能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城市的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主要江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流域的上游、城市规划区及距离城市规划区边生产管理指南》安监总管三 界2 km以内; [2014]104号 3)公园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设施、农牧业第4.2.2条 保护区、军事管理区周边2 km以内以及港口、码头、车站周边1 km以内; 4)主要江河两岸、一二级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干线等交通要道两侧各1 km内; 5)地震设防烈度在8度(不含)以上地区; 6)国家所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域。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 4.2.2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 GB19041-2003 4.2.3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1.5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500m半径范围内不得 有居民。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 下风侧并自成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对于烧碱生产企业:1)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2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900m。 2)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2~4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700m。 3)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4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600m。 4)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2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1200m。 5)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2~4m/s的生 3.1.6 3.1.7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 GB18071.1-2012 第4.1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1.8 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1000m。 6)所在地区近5年平均风速为>4m/s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的烧碱制造企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900m。 液氨储罐与居住区、明火、公路、铁路、架空 电力线、相邻企业等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附表要求。 铵仓库的外部防护距离不应小于200m。 3.1.9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应该设置自3.1.10 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重大危险源中有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有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3.1.11 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在役化工装置应进行正规设计或进行安全设3.1.12 计诊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4.3.7条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2007 第4.2.4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安全生产法》 第3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3.1.13 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3.1.14 应按规定制定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3.1.15 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3.1.16 置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报警信号应3.1.17 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应正3.1.18 常投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安全生产法》 第1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第35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9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3、《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应设3.1.19 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3.1.20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油气管道企业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和 工作程序等。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 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 每年组织1次全面的危害因素辨识活动,具体包括:1)原油、天然气等介质;2)长输管道、输油泵、压缩机、供配电等设备设施;3)消防、安全标识等;4)雷电、暴风雨、暴雪、高温、冰冻、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环境影响; 5)承包商、供应商等在现场作业的所有人员。对于识别出的危害因素,组织风险评估,对确定的管道泄漏、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不可接受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 对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削减或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识别与评价的结果,对人口稠密区、环境敏感区、穿跨越特殊区域管段,码头接受 站等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确定领导干部联系点。领导干部定期对联系点进行检查,并保存《安全生产法》 第32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2.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 5.5.1.2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2.2 3.2.3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 第5.3.1.1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2.4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第5.3.1.3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记录。 应针对设备、人员、工艺等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管理,包括:1)变更管道程序文件或 管理制度;2)对变更可能带来的有害影响及风险进行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3)保存变更实施的相关记录。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禁止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 信线路。 3.2.5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第5.5.6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 然气管道保》第2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 然气管道保》第29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2.8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 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然气管道保》第30条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3.2.9 管道与各级公路相交叉且采用下穿方式时,应 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第9.5.4条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第12.5.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4.1. 《输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 第4.1.3条 《输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 第4.2.1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3.2.10 严禁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通过公路隧道。 3.2.11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输道不应通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飞3.2.12 机场、火车站、海(河)港码头、军事禁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输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当受自然条件3.2.13 时,局部地段可采用土堤埋设或地上敷设。 埋地输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成品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 《输道工程设计规范》 2)原油、成品道临近飞机场、海(河)3.2.14 GB50253-2014 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第4.1.6 条 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3)输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且原油、成品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4)输道与公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以外,距用地边线不应小于3m,如受制于地形或其他条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5)原油、成品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军工厂、军事设施、炸药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6)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见下表: 管道 Ⅱ级 Ⅲ级 (设计压级(设计压力(设计压力力P>别 1.6≤P<4.0Mpa) P≤1.6Mpa) 4.0Mpa) Ⅰ级 项目 特殊建、构筑物(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国100 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飞机场、火车站和码头) 居民区、村镇、重要公共建筑 一般建、构筑物 50 40 10 25 15 10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为最高杆(塔)高,最小垂直距离(至管道任何部分)见下表: 《输道工程设计规范》 3.2.15 线路电压GB50061-2010第12.0.16条 (KV) 最小垂直距离 35~66 4.0 3~10 3.0 3以下 1.5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110 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与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的最小水平距离(平行时)为最高杆(塔)高,最小垂直距离(至《输道工程设计规范》 3.2.16 管道任何部分)见下表: GB50545-2010第13.0.11条 标称电最小垂压(KV) 110 4.0 220 5.0 330 6.0 500 7.5 750 9.5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直距离 3.2.17 输道应设置线路截断阀。 《输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3-2014第4.4.1条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15第3.2.9条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第4.3.1 条 3.2.18 进、出输气站的输气管道必须设置截断阀。 3.2.19 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 100m接地一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埋地管道通过人口密集区、有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和易遭受挖掘等第三方破坏的地段应设置《输道工程设计规范》3.2.20 警示牌,并宜在埋地管道上方埋设管道警示GB50253-2014第4.6.6条 带。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落实管道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责任和要3.2.21 化 管道储运实施规范》 求,对设备设施登记建档。 AQ2045-2012第5.5.1.6条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1 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5.4.1条 4.2 4.3 企业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并编制事故隐患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第5.10.3.1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4.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条 4.5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第5.3.2条 4.6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近三年各级及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 开展汛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4.7 4.8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5.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5.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治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 总局令第47号) 第9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第 90号) 第4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13条 《职业病防治法》 第24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5.2 5.3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5.4 5.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15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5.6 5.7 5.8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 总局令第47号) 第17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 第16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20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5.9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 第35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6.应急管理情况 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6.1 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6.2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 第79条 《安全生产法》 第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7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6.3 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 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6.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6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5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6.5 6.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3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6.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4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6.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5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6.9 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9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6.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19条 6.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24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6.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26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32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6.13 6.14 6.15 6.16 6.17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33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31条 《安全生产法》 第47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安全生产法》 第80条 符 合□ 基本符合□ 不 符 合□

附表

液氨储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氨贮罐区总容积(m3) 名称 单罐容积(m3) 居住区、村镇和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筑物的外墙)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其他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甲乙类厂房,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的堆场 公路(路边)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架空通信线(中心线) 铁路(中心线) Ⅰ、Ⅱ级 Ⅲ、Ⅳ级 国家线 企业专用线 45 19 53 23 23 60 27 高速、Ⅰ、Ⅱ级 Ⅲ、Ⅳ级 30~50 ≤20 34 21 34 30 15 12 50~200 ≤50 38 23 38 34 200~500 ≤100 53 27 42 38 500~1000 ≤200 68 30 45 42 19 15 电杆(塔)高度的1.5倍 30 1.125倍杆高 75 30 1000~2500 ≤400 83 38 53 49 2500~5000 5000~10000 ≤1000 〉1000 98 45 60 57 113 57 90 75 23 19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中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居住区、村镇是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按本表有关其它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3、明火地点是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4、散发火花地点是指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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