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理业务运作程序图每一个程序进行说明
1.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和应收账款转让关系,这种关系须经双方签订保理商代理合约加以确定。
2.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订立出口保理业务协议(Export Factoring Agreement)。这是保理业务的基本文件,它包括:(1)总则;(2)协议双方;(3)协议适用的范围;(4)信用额度的申请、通知及生效;(5)信用额度的减少及取消;(6)提交单据;(7)债权的转让;(8)账户、账务及报告;(9)付款;(10)融资;(11)纠纷;(12)服务费用;(13)协议的生效及期限;(14)协议条款的更改;(15)协议的终止;(16)仲裁;(17)其他。最后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双方代表签字并盖公章。
3. 出口商申请与它交易的进口商信用额度,填写“信用额度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a Credit Approval)交给出口保理商。
4. 出口保理商将“信用额度申请表”传送给进口保理商。我国最早开展保理业务的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作为出口保理商与国外进口保理商之间建立了电子数据交换(EDI)传输制度,它们将“信用额度申请书”转为预先信用评估请求(Preliminary Credit Assessment Request)的信息,经EDI传输至进口保理商。
5. 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从而确定或批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
6. 进口保理商将它对进口商核准的信用额度,或拒绝核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建立EDI传输制度时,进口保理商可将核准信用额度转为“预先信用评估回答”(Preliminary Credit Assessment Response)的信息,经EDI传输至出口保理商。
7. 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或拒绝核准信用额度通知出口保理商。
8.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订明支付方式是O/A或D/A或类似方式。
9. 出口商按照合同装运日期发运货物。
10. 出口商填制“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Notification and Transfer of Receivables)一式五联,并在应签字之处加上出口商签字,送交出口保理商。上面应写明:
“按照我们之间的协议,我公司通知你们(出口保理商)交来所附副本,代表我公 司与债务人(进口商)之间的交易,我公司所附说明一切债务的全部权利、物权和利益 转让给你们(出口保理商)”
Pursuant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us,we hereby notify you of transactions entered into by us with our debtors as represented by the attached copies of invoice.We hereby also transfer to you all right.title and interest in and to all the debts as specified on the copy attached.
倘若申请的信用额度全部遭到进口保理商的拒绝,则此出口属于无信用额度担保的出口,进口保理商对于应收账款到期是否付款不承担责任。
出口商可任选下列两种中的一种寄单方式:
第一,出口商应将有关应收账款的全套单据,包括正副本,及其他单据正副本,连同出口商与进口商的销售合同副本(供出口保理商审单之用)一并提交出口保理商,再
由出口保理商将单据转寄进口保理商。
第二,出口商将有关应收账款全套单据的正本直接寄给进口商,而将副本连同出口商与进口商的销售合同副本(供出口保理商审核之用)一并提交出口保理商,再由出口保理商将转寄进口保理商。
当出口商将已核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时,允许出口商如果需要时,可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资。他应填写“融资申请书”。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及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产品市场潜力等情况,对出口商提供已核准应收账款金额的50%~90%的预付款项融资。对于未核准的应收账款,出口保理商不提供融资。
11. 出口保理商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在盖上“再让渡”印戳,表示出口保理商将该笔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例如:
“此项应收账款已经再让渡给、为其所有,按照面额付给:(进口保理商名称)”
“This receivable has been subsequently assigned to,is owned by,and is payable in par funds only to:(Name of Import Factor)”
进口保理商自行拟定“再让渡”条款,交出口保理商盖印戳在上,因此“再让渡”条款措词也因进口保理商不同而有差异,并非全用英文,常用进口保理商所在国文字。
出口保理商寄送给进口保理商的单据有三种情况:
第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全套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等)寄给进口保理 商。这是东南亚国家采用此法寄单。
第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副本寄给进口保理商。这是欧美多数国家采用此法寄单。
第三,建立EDI信息传输制度时,出口保理商将第二的单据转为EDI信息传输给进
12. 进口保理商将单据传送给进口商。
13. 进口商把提单交给进口地的承运代理人,要求提货。
14. 进口地承运代理人交付货物。
15. 进口保理商于付款到期日向进口商索取应收账款。如果进口商无力付款,按照国际保理惯例第13条1分条b款规定,进口保理商应于到期日后90天对出口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担保下面的付款)加上迟付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还须加倍支付。
16. 在向进口商索取应收款时,进口商照付,如果建立EDI信息传输制度,进口保理商用EDI发出Payment信息。
17. 进口保理商通过银行将应收账款汇交出口保理商。如果建立EDI信息传输制度,进口保理商用EDI发出Remittance信息。
18. 出口保理商将款贷记在出口商账户,办理结汇手续。如果出口商获得融资,则应扣还预付本息,将余款贷记出口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