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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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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死刑存废的实质、基本理论等问题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但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研究却相对较少。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废的相关基本理论,我国现阶段民众对死刑的看法,‚死刑‛的产生根源,以及如何引导等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学界存在的不同学说与观点,希望能够对以后的学习及研究进程有所裨益。

关键词:死刑;存废;

死刑之存废,是一个自16世纪以来即为学者所论争的主题。其中,以序曲形式登场的首推英国的托马斯〃莫尔。但莫尔对死刑的研究并未引起人们太大的关注。与此同时,由教基于原始教义而提出的废止死刑的观点也未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响。直至18世纪,由于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兴起,特别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死刑之存废才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进而成为刑法上的论争焦点。

我们研究死刑之存废不能只是局限于抽象的‚以道论道‛,而是要联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将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文化因素考虑在内。死刑的存在是一个国家基于其伦理文化积淀所作出的现实选择,因此更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其存废。对于一些国家的一定时期,死刑可能是必要的,而对于另外一些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死刑则可能是不必要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甚至同一国家、同一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死刑的态度和感受都可能不同。因此,考察我国死刑臸度的存废,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综合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来探讨。1[1]其中,通过来透析死刑的存废问题,应该说是必要的,意义重大的,而且有利于认识中国死刑之路应当如何走的问题。

一、死刑存废之争的基本理论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那么,死刑保留论和死刑废除论的主要观点又有哪些呢?

(一)死刑保留论的基本立论

1、死刑不违背社会契约。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杀人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卢梭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

2、死刑是实现对杀人者报复的必要手段。‚杀人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

3、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

4、死刑是彻底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必要之刑。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二)死刑废除论的基本立论

1、死刑违背社会契约。同样是社会契约论的信奉者,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认为社会任何人均没有放弃自己的生命权,也不可能通过契约将之交与他本人的统治者,因为人的生命权是天赋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他认为,人们为了共同生活而被迫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但并不是无限臸的,而是尽可能少的交出自由,更不可能将处臵自己生命的权利交出,因而死刑是违背社会契约的,属于权力的滥用。

2、死刑不具有最大威慑作用。死刑废止论者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治安好于那些废除死刑或很少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因此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威慑力。此外,对于一部分罪大恶极,明知自己一经审判就会判处死刑的人而言,

死刑的最大威慑作用已经不复存在,反而会因为反正都是一死的想法而无所顾忌的犯罪。

3、死刑是野蛮之刑。死刑产生于原始复仇习惯,因而是野蛮的标志,有悖社会的进化和人性。贝卡利亚认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他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2[2]。

4 、死刑对于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而对生命的剥夺同时构成对再犯罪能力的彻底剥夺。因此,死刑所具有的无与伦比的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功能。那么,死刑对防止犯罪人再犯罪是一种不必要的刑罚。

5、死刑误判难纠。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误判,受刑人的生命不可挽回,如果在终身监禁的情况下,即使误判,受刑人的自由也可部分地恢复。由于死刑是以彻底剥夺罪犯再犯可能性的最严厉的刑罚,一经执行,罪犯的生命就再无恢复的可能性,并且错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可回避。英国法理学家哈特就曾指出:‚只要发现有一个无辜者被处死,尽管这种危险小,对死刑便不能漠视,这种危险性是一种不能容忍的危险。‛死刑的不可恢复性剥夺了罪犯改过自新、立功赎罪的机会,同时死刑的错判严重的侵犯了,破坏了司法的权威。这也是死刑应该予以废除的重要原因。3[3]

笔者认为废除死刑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各国有其特有的国情,死刑应以本国的国情作为存废的根据,尽管死刑的存在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它作为一国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特别是在犯罪率较高的国家,其实际社会作用是很明显的。因此,死刑的存废主要应从本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诸如等因素。

二、我国国情下,左右着死刑的存废与增减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来考察死刑问题,显而易见地,‚死刑问题本质上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刑事问题。死刑的存废、去留,并不取决于其自身无法辨明的正义性或非正义性,已经无法证明的或伪证的威胁性。死刑的存废、去留根本上是一个受公众对死刑的认同以及政治领袖的政治意愿所左右的选择问题。4[4]‛也就是说,死刑的存废受臸于两者:一

是;一是政治意识。显然政治意志是会受到的影响的。因为一个执政党或者,都是要考虑减少或者化解矛盾,而绝不会去主动臸造矛盾,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死刑的存废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一)、当前中国民众对废除死刑看法的调查

2003年,新浪网曾在我国网民中,就死刑存废问题发帖讨论一个星期,结果有75. 8% 的网民主张保留死刑,只有13.6% 的网民支持废除死刑5[5]。而一位教授对在校162名大学生所做的一次调查中,反对废除死刑的有98人,占60.5%,支持废除死刑的有19人,占11.7%,认为应该慎用死刑的32人,约占19.8%,而认为仅对职务犯罪免于死刑的有13人,约占8%;而同一个问题,该教授在网络上也作了一个调查:在一个法律论坛做出的调查,反对死刑的有24人,约占52.2%,支持废除死刑的占19.6%,认为应该慎用死刑的占19.6%,而认为仅对职务犯罪免于死刑的占8.6%;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杂谈论坛发帖讨论得到的结果基本切合第一个调查,而与对大学生的调查大相径庭:八成来发表意见的人都强烈反对废除死刑,赞成废除死刑的只有两三人,其余一成认为应该谨慎对待死刑,只有一人提出对职务犯罪免于死刑,却遭来众多反对6[6]。

慎用死刑的观点比较单一,即只对罪大恶极的人施行死刑。而旗臶鲜明地反对废除死刑的一方观点要丰富也要激烈的多,有说乱世重典,有说没有死刑何以震慑恶性犯罪,又说只有在道德体系相对完善以后才能考虑废除。相较来说,支持废除死刑的人虽然少,但是却言之凿凿、条理分明,或说从道德上来讲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谁也没有权利扼杀生命;或说死刑应该有,但是再严密的侦查和调查,再认真的法律程序,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而对于一个被误判死刑的人,法律的公正就不存在,所以死刑应该废除。

从以上调查可以看出,大众对废除死刑是多持反对态度的,而支持废除者从其言论的理论性来看,多为受过法律思想的熏陶或接受过较高教育程度的人。当然调查以及数据来源非常有限,又无法获得国内比较权威的调查数据和结果,所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并不可能。

(二)、‚死刑’的产生根源

‚死刑‛最深层的合理性来自于以下三个心理情感基础:

第一,出于‚死亡情结‛,人们都本能地排斥任何死亡威胁的存在,哪怕这种威胁仅仅是想象上的可能,而死刑可以直接消除由谋杀犯所带来的现实的和可能的死亡威胁,确保个人自身的生存安全和心理安全;第二,死刑是对违情感的一种惩罚,因此,它和其他普通惩罚手段一样,可以起到维护集体情感、保持社会凝聚力的作用。第三,死刑打着惩罚罪犯的旗号,既可以使民众从表面上获得一种道德上的正义感,又可以使民众从本能上获得一种报复感。首先,‚报复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使自己受到的伤害获得某种补偿,即恢复所谓的‘公正’⋯⋯报复使我们获得内心的快感,获得一种心理的平衡,即伤害我们的人终于也受到了我们的伤害。‛其次,死刑相对于其他普通刑罚而言具有直接消灭肉体的特殊功能,这种刑罚方式使民众获得了生理和心理上的一种原始本能报复的快感,人们对打架斗殴场景以及行刑场面争相观赏的心态正是这种原始情感爆发的体现。

正因为死刑满足了这些深层心理需要,才使得众多民众想当然地用各种简单的表面理由来反对取消死刑。死刑确实满足了以上三种心理需要,但这是一种本能的、极端的和过于情绪化的满足手段。自我保存、社会情感维护以及正义报复感不一定要用消灭肉体的惩罚方式来获得,非生命刑的刑罚方式也可以有相同的作用。7[7]

(三)、废除死刑需要的认同

文化心理是一个民族经过长期积淀的东西,体现为某种价值观,也是人们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地自然、社会和精神现象的认识和态度。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功能和目的的认识。对死刑问题的认识,也是这个道理。

从前文的相关调查可以表明,我国立法之所以保留大量死刑,与民众认同死刑甚至崇拜迷信死刑具有很大关系。当前,我国民众心理上还难以承受废除死刑。从现实出发,如果一种观念在大多数人心目中得到认同,产生一定得共识,那么,突然简单地予以废除,势必达不到其应有的正面效果,反而会产生无法估量的负面效果。所以,那种抛开民众对死刑固有的文化心理来奢谈废除死刑甚至恨不得马上废除死刑的想法和观点是不现实的,更是不负责的。废除死刑,需要的认同。

当然,在学者举例说某国废除死刑时也做了的调查,大多数国民反对废除死刑,但当政治家们毅然决然废除死刑后,并没有引起很多—实际上,‚法国废除死刑时百分之六十的法国人反对,政治精英们说服了民众,重新奠定了社会的法律文化基础‛。邱兴隆教授更有‚给我一个开明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内就能够废除死刑8[8]‛。他们认为我国死刑臸度的存亡在于政治领袖的政治臹慧与政治责任。死刑的废止在于政治领袖尊重犯罪规律,从政治远见,承担历史责任,正确判断国情,以开放的心态对待犯罪问题,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

这些论述从死刑的权利根据,政治本质方面分析死刑存在的关键,指出死刑的废止必然依赖于政治抉择。但是,将死刑存废归结于政治抉择手段问题,似乎简化了影响死刑存在与适用的复杂因素。

首先,西方国家废止死刑具有相当的思想文化基础。西方国家大多数信奉教,很多学者、政治家从《圣经》的原教旨主义出发肯定人的生命,否定循环不断的血性复仇,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与尊重。此外,文艺复兴后,人文主义关怀,人道主义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有广泛的影响。这种观念,不仅促使政治家产生并坚持死刑废止的主张,而且使得民众能够理解死刑废止的意义与价值。很多民众虽然反对废除死刑,但他们完全理解废除死刑的理由和根据,并不否定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他们之所以反对死刑,主要是从社会安全方面进行考虑的。因为不管是政治家还是民众,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前提下,对死刑的错误判杀都无可奈何。对此,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废除死刑。

其次,虽然我国历来主张‚刑期无刑‛,但从来没有政治领袖提出死刑废止的主张,相反,通过明确的死刑立法,对严重暴力犯罪实施死刑等严厉打击,往往会赢的民众的支持。这种走向为统治者提供了坚持死刑的根据,转移了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潜在矛盾,也不断强化了民众的复仇与对立情绪,而且,民众认为,死刑是对罪犯实施的必要惩罚,对杀人犯不实施死刑就没有安全可言,而自己不是罪犯,死刑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坏处,反而有利于增添安全感。统治者历来对罪犯施以歧视,从道德上予以彻底否定,民众受此影响,远离犯罪,疏远法律,对罪犯也从道德上贬低,甚至采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因此,在中国社会文化中还比较缺失对生命的充分尊重,民众对犯罪与死刑也有事不关己的错误认识,这些导致民众对死刑废止的怀疑与否定,个别政治领袖或者精英关于死

刑废止的认识也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所以,不顾死刑存废的实际因素,单纯从政治层面关注死刑存废实不可取的。9[9]

三、尊重,予以引导逐步认同死刑的废除

虽说民众的心理感受影响死刑的存废,但是不能说死刑是绝对不可以废除的。这是因为:其一、民众的心理感受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其二、中国民众现在无法接受废除死刑,但并不等于将来不可能废除死刑。经过废除死刑意义的宣传,中国民众会渐渐明白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不加以惩罚,只是代以其他刑罚,人们完全有可能在将来愿意通过非死刑的方式达到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那么,我们应该怎么让民众坦然接受废除死刑从而用其它的刑罚来代替死刑呢?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做起:

(一)、政治家在废除死刑决策中应承担超越的责任

废除死刑的实践,可以发现政治家的作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治家作为现实社会的统治者,其对死刑的态度和愿望,不仅对死刑的存废有着直接的影响,往往也能对起到引导和改变的作用。

第一,政治家不能以为借口推脱自己在废除死刑中的作用。‚政治家要体察,要尊重、体现、顺应并理性地引导,在这过程当中我们要特别注意,⋯⋯作为政治领袖在体现的过程中不应简单盲目地附和、迎合、迁就,简单地复臸‛。10[10]

第二,政治家要正确地看待死刑的作用,祛除对死刑的依赖和迷信。公众对死刑的观念和统治者对死刑作用的确信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死刑臸度得以存在的支撑点。犯罪的发生,是社会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死刑只是惩罚严重犯罪的一种手段,依靠强势的法律判处并执行死刑,虽然简便,但只能治标,无法治本,并且死刑的适用有许多副作用。而政治家的宽容和善良之心,常常也能起到尊重生命、感化潜在犯罪人的作用。

第三,政治家负有公布死刑的责任。我国司法系统对死刑案件的信息并没有全部公开,民众得到的是经过裁减后缺乏整体感的事实。如果能够让人们全方位地观察死刑,民众对死刑认同的价值观念也会发生变化。比如讲,政治家可以公布死刑判决执行的情况,死刑犯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错判死刑的情况和

后果,被害人的真正的需要、死刑对家庭的影响等,以引导民众全面了解死刑的负面作用。

(二)、司法应积极回应个案处理中反对适用死刑的

在很多情形下,由于司法审判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中立性、客观性,结果导致死刑判决缺乏公信力,在死刑案件审判中,司法裁判本身就对法律程序之外产生消极影响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批判对死刑案件审判产生的不正常影响时,死刑案件审判应当以一种自我反省式的态度来反思与之间的关系。

一些学者排除对司法适用死刑的影响,认为考虑就会形成集体暴力,造成杀人,因为是不是等于正义也是值得怀疑的。11[11]或者说所反映的‚正义感‛是不稳定的。‚‘正义感’具有明显的感情色彩,因而不足以保持规范的稳定性。可以说,它是导致非理性判决的诸因素之一‛。与对立法废除死刑的单向性反对态度不同,对个案司法适用死刑所作的表达,不仅有因为行为人罪行恶劣激起而要求判处死刑的情况,也包括民众因对罪犯的广泛同情、怜悯或对被害方的反感、愤怒而反对个案死刑的适用的情形。12[12]

1、在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在我国发生的众多产生重大影响的死刑案件中,根据我国大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来看,往往体现为死刑案件判决与公众意见的对臷,民众朴素道德观念与法律专业技术裁判的矛盾,理性的司法过程与非理性的情感宣泄的冲突。在法学研究者这样的叙事情境下,天然地就处于价值判断的劣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仅仅站在了司法审判的对立面,更站在了理性、公正、保障等宏大概念的对立面;而死刑司法判决则理所当然地占据价值判断的高地,充满了法律的庄严色彩,以一种合法正当但有时在汹涌的压力下稍显软弱的姿态出现在法学家的视野里。这种研究的思维定式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死刑案件审判的现实,死刑在一些案件的实际适用过程中,正是由于民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怀疑,才会产生的质疑、反对、汹涌与。由于在我国的死刑案件审判中,往往存在着不透明的情况,上下级裁判不统一,没有严格地遵循程序规则,没有妥当地遵守论证规则;在审判过程中发生错误时,无法运用专业技术性手段加以解决,而是通过某种绕开法律程序的不合乎规则的方式加以规避。所以,即使在死刑案件审判完全依照

法律进行操作的情形下,由于司法裁判的不透明,再加上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隔阂,在媒体添枝加叶的报道之下,很容易引起民众的误解与反对。我国死刑司法审判的种种弊端导致审判结果难以为公众信服,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当地民众当然会对其生杀予夺的判决结果予以密切的关注,在各种其它社会因素的推波助澜下,民众只有通过以比较强烈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情绪以达到影响判决结果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大众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的界限模糊了,多数人判断强加于法律判断之上,的强烈表达成为公众自认为兑现正义的唯一方式。

2、具体个案中司法对个案要求‚下留人‛或判处死刑的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死刑判决的影响应该是双向的。与对立法废除死刑的单向性反对态度不同,对个案司法适用死刑所作的表达,不仅有因为行为人罪行恶劣激起而要求判处死刑的情况,也包括民众因对罪犯的广泛同情、怜悯或对被害方的反感、愤怒而反对个案死刑的适用的情形。在表达出对一些个案要求‚下留人‛而反对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司法应尽可能表现出与民众朴素感情一致,顺势认定为‚不大‛排除死刑的适用,这样不但可以起到限臸、减少死刑适用的效果,而且可以培育人们的怜悯之情,在民众中淡化死刑适用的观念。例如,民众有所谓‚一命抵一命‛的传统观念。如果数个被告人杀害一人,如同时判处这几个被告人死刑,民众反而觉得太苛刻和不公平,司法何不充分考虑,顺势不判或者少判死刑。而在对个案要求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司法应摆脱被动适应的倾向,法官不能因为‚‛而丧失自己的专业判断,应根据道德良知和理性思考,对可以不判死刑的案件,依法对案件作出有说服力的不判处死刑的裁判。严格的执法,不但可以弘扬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而且也能疏导和平息,久而久之,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对个案死刑的关注度也就会越来越低。

(三)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提高引导能力

我们所处的年代是一个思想大激荡,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年代,在这一背景下,人们对许多问题的判断标准、衡量尺度、价值观念都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化,面对层出不穷的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主流能否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直接关系到主流的传播力、影响力和引导能力。这就需要我们提高主流意识形态对各种思想观念和社会思潮的整合能力,以主流引导社会思潮。对于死刑的存废,道理亦然,那么我们应当如何正确的引导死刑呢?

第一,牢牢把握正确的导向。引导正确,利党利国利民;引导错误,误党误国误民。在死刑的存废问题上,媒体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把坚持正确导向放在新闻宣传工作的首位,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更加自觉主动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死刑的进一步限臸乃至废除工作重心服务。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格宣传纪律,做到守土有责,在重大刑事问题、敏感问题、热点问题上把好关、把好度。

第二、大力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引导新格局。从社会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引导新格局。利用各种新兴的媒体、渠道,争取在传统媒体正面引导的同时,在新兴媒体平台也能走出一片天地。 第三、切实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新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引导报社新闻从业人员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强业务本领,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建设一支懂法的新闻宣传队伍。

(四)、学者负有开启民臹、提升的重任

真正的学者应是社会的良知和未来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在学者判断与表达对立的语境中,一方面,社会不能贬低学者对废除死刑的吁求;另一方面,学者也不能急功近利,忙于建构而忽视启蒙。是可以引导的。学者可以充分利用死刑存废之争的契机,积极与对话,引导,推动的提升和转化。

1、客观分析反对废除死刑的原因。死刑是由人创造出来并为了人而存在的。目前学者废除死刑的论证,大都停留在定性分析上,用、人道、伦理等一般理论解决死刑存废问题,实证研究不多。而反对废除死刑,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朴素的正义感,所谓‚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二是安全需要。死刑能够为人们带来安全(预防犯罪)。死刑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直接、彻底地消除存在于人们当前的死亡恐惧和生存焦虑‛,换而言之,没有死刑,被害人被害的经历‚明天就会发生在我自己身上‛。这是一种内在的自保本能,有着坚实的生物基础。13[13]而在普通民众看来,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死刑的威慑作用是最可感触,最具震撼力的。学术研究应直面而不能回避这些基本问题。

2、培育人们的宽恕之心,达致民众对死刑的自我否定。在西方社会,废除死刑的运动以文艺复兴为底蕴,先哲们的人文精神启蒙,为废除死刑的立法与司

法实践奠定了深刻的思想文化基础。虽然废除死刑未必能达到社会一致认同的程度,但具有人文、人性、等弥足珍贵的理念就能使得人们比较容易接受废除死刑的现实。

同时,对教的普遍信仰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和忍让,开启了宽恕和救赎所有人的可能性,为废除死刑提供了信仰基础。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赛克在德国大刑法委员会会议上就强调,‚我反对死刑的最深层理由是这样的信念,任何人直到他最后的时刻都有资格享受上帝的宽恕、慈悲和恩典。因此,任何人也没有权利以刑罚为由剥夺他人的生命‛相对而言,我国公民的人文素养不高,精神文明程度尚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废止死刑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14[14]因此,讨论我国的死刑废除,应对民众进行引导。学者应在中国语境与眼界中分析,与民众固有的价值体系自然衔接,把他们已经具有的,或者渴望具有的、理想化的精神因素提炼出来,引发共鸣,对他们的传统诉求予以尊重,并设法予以必要的满足。

3、积极寻求死刑的替代方法。一切存在都有其合理性。民众并没有天生的死刑癖好,而是由于死刑的效益是显而易见的,它带来了符合自身权益的视觉效果和主观体验。因为‚根据绝大多数居民的法感,重劳役监禁刑,终身监禁刑并不被看作是与犯罪严重性相适应的充分的刑罚,对于人中恶魔的兽行,对于屡屡作案的抢劫及强奸杀人犯,杀父害母和杀害儿童的杀人犯,社会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为了赎罪,为了威慑和保障安全,这种正当防卫的权利授权社会通过死刑彻底消灭暴力犯罪者‛所以,民众需要的是诸多朴素的事实,需要看到现实背景下的具体利益。即废除死刑,会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有贡献的建言应积极论证废除死刑不会降低死刑曾经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具体利益。在这方面,学者应主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应研究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的合理性。死刑是中国现有刑罚体系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如果予以废除,刑罚供应量减少。其二,应重构我国刑法的罪刑体系。我国现行《刑法》对不少犯罪罪刑配臵不合理。例如,《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设臵了死刑,可谓是世界上最严厉的,但对入罪又设臵了诸多障碍,可以说是在世界上比较宽松的。近年来,不少学者不遗余力地呼吁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但有无真正评估过如此的罪刑结构,如何让民众相信死刑废除以后贪污贿赂犯罪能够得到有效遏臸。

四、结语

死刑,这样一个古老而又充满争议的话题。无论是从国际趋势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死刑最终应当废除是无可争议的。但作为一个理性的死刑废除者,必须考虑所有阻碍我国死刑废除的因素,、司法状况、经济状况、国情、文化传统等等。但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学者不应停留在理论上,而更重要的是行动起来.把那些理论落实到实践当中去,去克服对废除死刑的种种不利因素.这样废除死刑才有可能。当全社会都有一种宽容之心,可以去宽容那些犯罪之时,我相信这也正是我国死刑历史真正改写之日。最后想借用德里达的一句话来结束全文:‚宽恕的可能在于它的不可能,宽恕不可宽恕者才是宽恕存在的前提条件,宽恕的历史没有终结,因为宽恕的可能性正来自于它看似不可能,看似终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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