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会秘书长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学会更好地参与和服务漳州教育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会秘书长。
第三条学会负责秘书长绩效考核的有关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审核秘书长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
(二)负责跟踪检查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学会工作。即服务会员所做的工作;
(二)本职工作。即履行职责、完成业务所做的工作;
(三)自身建设。
第五条考核程序。
(一)书面汇报。被考核者对照年度工作目标,认真总结,客观评价,并撰写2000字左右的书面汇报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送牵头单位审核。
(二)审核意见。牵头单位审核汇报材料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三)计算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实行100分制,其中:理事长测评占30分,常务理事测评占30分,理事测评占40分。
(四)审定考核成绩。
第六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将考核结果报告上级主管单位,采取发文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对考核成绩合格的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金奖励。
(三)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本办法由本学会负责解释。
漳州市地理学会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