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中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广角I Wide Rng1.e 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中法律规制研究 尹璐 吉林建筑大学管理学院 吉林长春 1 3011 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项目《吉林省城镇保障 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惩戒保障性住房准入过程中失信行为的主要方式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客观上没有达到规,-11目 的。本文在分析了国内外现有处罚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对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追究 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探讨了其犯罪构成,以期为此类行为规制提供立法导向。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准入;规制;法律责任 中国2013年已开始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 轨运行,以简化申请、分配等环节。面对房地产市场逐渐呈现 出来的两级分化,市场机制已经无法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因 支付能力低而无法自行解决的住房问题,解决“住房难”问题 便成为和地方共同担负的责任。 本课题研究对象应为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从世界各国 的经验来看,住房问题往往在空间分布和聚集形态上有一定的 规律,也就是住房问题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从这个角度来讲住房 问题主要是指城市住房问题。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一方面使得越 来越多的人得到住房的惠及,但另一方面也给相对滞后的 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造成保障房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寻租及骗租骗购行为发生的 原因既有分配制度等层面的原因,也有市场利差等经济层 面的原因。但是对于骗租骗购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模糊,法律 处罚依据不足亦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而且相对于其违 法行为获得的利益,其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能够 降低其违法动机。本文试图在分析国内外现有相关立法经验的 基础上,研究对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并 探讨了其犯罪构成,以期为此类行为规制提供立法导向。 一、保障房准入机制失信行为相关立法现状 (1)中国以外地区的相关法律实践。新加坡建屋发展局 制定了公共组屋的合理配售和严格的分配程序。买卖组屋 必须提供翔实的资料,如果发现虚报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罚款 或6个月的监禁。 我国地区全权负责公共房屋计划的法定机构是房屋委 员会,房委会由社会不同阶层人士组成,这样可以更加客观公正 地行使相关权力,并对以权谋私等不当行为形成有力的制约。 此外,对公共住房申请造假实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发现有公 共住房申请造假行为,申请者不仅会被取消资格,还会视情节轻 重予以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起来看,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环节方 面具有如下共同特点:一是明确准人、严格的审核程序和 严厉的监管惩罚力度;二是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条件变化严格执 行退出机制;三是完善的信用制度;四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无 论在英国、德国、新加坡还是地区,关于住房保障制度的 法律法规和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人退出机制都有着明确的法律 规定。 (2)国内骗租骗购保障房行为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 地区保障住房方面的立法呈现出立法层次较低,处罚力度不足 的特点。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高位阶的保障性住房法。由于没 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行政规范的规定范围显得比较狭窄,实施 效力相对有限。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自实施起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便 作出重大修改,按修改后的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对于用 不正当手段已经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获取货币补贴的,除解除 合同、收回相应补贴资金外,要被罚款20万,罚款力度是此前条 例规定的40倍,并终身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此外,对有关当事人违反住房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以及严重违约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 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 和征信机构。对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 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应当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二、追究保障房准入机制失信行为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各类法律规范及文件中, 对于骗租骗购行为主要以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和处以罚款等行 政责任为主。但是,随着保障性住房推进过程中不断出现 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公私财物的行为,追究严重违法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日益凸显其必要性。 (1)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 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出 现的一些列扰乱保障房实施的典型事件,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和 谐稳定和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阻碍了城镇住房困难的贫困群 体改善住房条件的进程。而且此类骗租骗购行为中,行为人往 往获利巨大,对其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 目的。 (2)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诉求。将骗租骗购保障房过程中的严 重违法行为入刑,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体现了对这类 行为进一步从严惩处的趋势,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全国 、宁波大学教授范谊更是提出,骗购骗租保障房行为 应按贪污罪或诈骗罪惩处。公务人员利用职权非法骗购、骗租 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贪污罪论处;非公职人员非法骗购、骗租公 共保障房的,按照诈骗罪论处;其骗购、骗租所得金额按照其所 得房屋时的市场价折算。 (3)符合相关立法趋势。由住建部牵头起草的 基本住房保 障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69条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 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基本住房保障,由县级以上地方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和 资金,并可处骗取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本住房保 障。 三 保障房准入机制失信行为刑事责任的犯罪构成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278 Wide Flngte l广角 关于现代城市景观雕塑的应用性思考 姚鹏 封丽娟 石家庄学院 河北石家庄050035 李征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石家庄050000 本文为2O1 5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结项论文,课题编号:HB1 3YS01 4 摘要:随着人们对于美的要求的不断提高,各种各样的雕塑在城市当中出现,雕塑已经逐渐成为城市美学的重要成 分,目前,这种观念在现代的社会已经成为人们的公式,城市雕塑能够实现多方面的功能,其不仅能够以比较大的尺 度展现在公共空间当中,还即将实现雕塑与社会大众进行沟通的可能,使用能够为社会大众所能接受的艺术语言以 及具体的形态进行沟通,在某种程度上城市雕塑成为了城市的一种象征、一种文化价值,也极有可能成为人们关注 城市文化的一个切入点,使人们留下更深的记忆。 关键词:城市设计;景观雕塑;应用性 还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尽量保持那么单调的、刻板的造型元素 城市雕塑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又具备一定的艺术性,也 能够适应当地的人文需求,也是众多雕塑艺术家们重点考虑的 一一、城市雕塑的艺术语言 正是因为如此,城市雕塑逐渐得到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若 个难题,就目前城市雕塑的发展状况而言,非常多优秀的雕 想实现城市的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就目前的城市雕塑的整体 塑作品就是一致地选择了那种非具象的形式,不过在整体感觉 造型来说,一件美观而又精致的艺术雕塑,置身于现代化的高 方面更是具备了与传统的思维相互协调的元素,合理地选择了 楼之间,通常都会显得琐碎而又缺乏张力。由于室外雕塑的特 点、线、面等等造型的元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由于整体 性,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室外雕塑,其更加关注的是三维图像的 语言的抽象而导致的整体雕塑的空洞与冷漠。 整体效果以及雕塑的整体张力的体现,就室外雕塑而言,其对 实际上,这种灵感的获得还是源自于我国古代时期的以老 于是否具有丰富的细节,并没有太多的要求,这也就推动了那 子为代表的道家的强调宁静而致远的思想,虚实相生以及古典 种室外简约型雕塑的发展,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于 园林当中的空间以为等等手法当中获得的灵感,从而使得整个 城市雕塑的要求,成为众多雕塑设计师们的创作的灵感,在室 雕塑作品的造型语言、材质以及环境能够更加和谐,借助于自 外的雕塑当中,其最基本的元素主要包括弧形元素、球形元 身的不断的实践与创新,更加深切地体会到了符合现代化城 素、锥形元素等等几何体,此外,在城市雕塑设计的过程当中, 市的雕塑作品,不仅应该从四方的作品当中获取一定的经验与 在短时间内我国尚无法在法律层面将骗租骗购保障房确定 (3)要正确处理骗租骗购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关系。由于 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下,较为科学的方法是由最高人民 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此类行为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予以明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 确。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现 因此行为人在实施骗租骗购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或犯罪 行法律框架内,宜将骗租骗购保障房的行为作为诈骗罪予以追 行为。如果行为人为虚构事实而从事伪造文书或私刻公章等行 究。在界定该犯罪构成过程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为,应该认定为达到骗租骗购目的所采取的方式,而不宜另行追 (1)要正确区分诈骗罪与非罪。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以 诉;如果行为人为隐瞒而采取了行贿等行为,则应该与骗租 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数额较 骗购行为数罪并罚追求其刑事责任。 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鉴于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 综上,自房改以来,我国因时因地颁布了多项文件以指 的一个概念,其本身并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切定义,因此首先 应以骗租骗购行为损害的客体为标准,区分不同情形下是否构 成犯罪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在我国具体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 导房改的推进。但这其间,忽视了住房保障立法,没有注重住房 法制建设的与时俱进,未能从法律的高度保证住房保障的 权威性和有效性。在住房保障的制度建设方而,及时制定相关 的法律法规,明确各个具度的内涵,保障水平,标准、对 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和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改造房等 象、相关配套设施,明确相关部门的法律权限和职责等。法律 [2】。在确定骗租骗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应该考虑行为人 将以其强制性、权威性、利导性,比在调整社会关系方而 是否获取了达到标准的非法利益;其次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是 有更大的优势,以确保各项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固 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法。如果没有造成较大的损 害事实,可以通过取消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方式予以惩 参考文献 戒的,就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仲崇.社会保障视野下的保障房制度的法律构建[J】.经 2年第8期,第1 61页 (2)要充分考虑行为人实施骗租骗购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方 济研究导刊.201面。诈骗罪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 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的应该是 作者简介 本身并不具备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而旨在通过骗租骗 尹璐,女,吉林建筑大学管理学院建筑技术与科学专业在读研 购行为谋取较大利益的行为人,应该严格区分主观恶意不强、 仅为满足自己生活需要而实施的一般骗租骗购行为。 274现代商业MODERN BUSINESS 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