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七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勘察设计招标备案资料

勘察设计招标备案资料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登记备案

1.招投标科受理报件需审验以下资料: (1) 立项批准文件(甲方提供) (2) 规划意见书(甲方提供)

(3) 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 (4) 邀请招标登记表 (邀请招标) (5) 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

(6) 投标单位资质复印件 (邀请招标) (7) 自行招标备案表及证明 (自行招标) (8)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招标)

(9) 代理机构资质复印件 (委托招标) (10) 法人授权委托书

(11)勘察设计招标备案登记表(表一) (12)勘察设计招标小组登记表(表二)

2.经办人审核以上资料无误后,须办理以下工作:

(1) 在相应网站为建设单位发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 (2) 核验资格预审文件并备案 (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3) 核验投标单位发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

(4) 核验公告期结束后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备案 (公开招标) 包括核验投标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业务范围等。并经常与资质科核对验证工作。

(5) 核验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备案 (公开招标) (6) 核验招标文件并备案 (7) 预约开、评标室

(8) 开标前一天抽取评标专家 (9) 监督开、评标程序

(10)受理中标备案,需提交: (a)开、评标报告

(b)勘察、设计评标小组登记表(表三) (c)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 (表四) (d)中标方案

3.所有资料齐全后,经办人填写招标投标备案审核表上办公会。 4.需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进行网上公示。

5.对项目的所有资料再次复核后,收取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 6.从窗口领取《北京市勘察设计招投标登记表》

http://kscg.bjghw.gov.cn/web/rcbs_1.html http://kscg.bjghw.gov.cn/web/rcbs_4.html

2、一步就到了招标文件备案了

拟邀请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都得准备几套 业主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如有)也要

规划委收件现场有这么一张表,要现填

勘察设计招标备案文件登记表.jpg

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受理条件的意见

按照市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梳理调整现行审批程序的要求,结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有关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规律和发展需要,满足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需求,通过调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受理条件,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与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实现有序衔接。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文件后,可申请开展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二、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持《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交易标书中的《规划项目规划条件》,自愿申请以公开招标方式,提前开展建设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工作,待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给予备案登记。 三、对使用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用地权属证明文件,自愿申请以公开招标方式,提前开展建设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工作,待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给予备案登记。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登记与规划许可受理衔接方式的通知

市规发〔2009〕800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按照市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梳理调整现行审批程序的要求,本着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的原则,经2009年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备案与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衔接方式。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备案工作与规划许可审批工作的衔接方式,不再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文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的必备条件。全委各受理窗口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受理阶段,通过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信息采集的方式,加强我委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

全委各受理窗口在当日工作结束后,将有关信息整理形成《工程项目履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明细表》上传至委综合业务处后,由综合业务处会同科技信息处将有关信息汇总,并即时向市勘设测管办反馈,纳入我委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程序。

二、调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方式,将原事前监督模式调整为日常监督模式。 三、为保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登记备案工作,我委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等规划文件中,继续在告知事项中保留“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勘察设计招标程序”的内容,提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认真履行招标程序的意识。

四、市勘设测管办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重点是加强对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文件核准招标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工程项目履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明细表》提供的信息,依法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将立项审批部门明确核准应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而未依法履行的工程项目情况信息移交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进行查处。

五、调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受理条件,将招标投标活动前移。满足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需求,通过调整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受理条件,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与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实现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的开展按《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受理条件的意见》(附件1)办理。

六、全委各受理窗口要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信息的采集工作。有关信息采集的内容要求按《采集招标投标信息的内容要求及说明》(附件2)办理。

七、原《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03〕1414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市规发〔2004〕1266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05〕385号)中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条款停止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关于调整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受理条件的意见》 2.《采集招标投标信息的内容要求及说明》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