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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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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第三人:姓名,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1X)粤19XX执185XX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X劳人仲院XX庭案字【201X】8XX号),201X年9月XX日经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动待遇共计人民币XXXXX元,该裁定已生效。根据该生效裁定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

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201X)粤19XX执185XX号】。现申请人申请追加XXX为被执行人,理由和依据有:

1、贵院执行法庭受理本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已实际歇业,厂房机器设备已经搬离,门店已经关门,并向申请人反馈了该信息(请求贵院向执行法庭了解相关信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被

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

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

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

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

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第三人XXX作为被申请人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出现无法经营、歇业等解散事由后,负

有清算责任。XXX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关闭了公司,转移了机械设备,

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上述“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

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的情形,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人从工商局内档查询可以看出XXX认缴出资达到人民币XX 万元,内档资料显示到目前为止XXX没有任何实际出资记录,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以及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

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

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

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

支持”,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第三人XXX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实际又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虽然工商登记的实缴期限为2XXX年,未到实缴期限,但实缴期限登记

依据的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约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是一个

期间的概念,而非一个时间点的概念,而且,公司章程中载明缴纳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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