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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涉恶企业家王振国案”重审,一审获刑十五年后抗诉称“重罪轻判”
7月27日,大连“涉恶企业家王振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以下简称“振兴区”)进行了重审开庭。此案曾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王振国作为大连多家企业的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和职务侵占罪。
一、案件背景与一审情况
王振国,1974年生,原系大连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此前,曾有多家企业主长期举报王振国存在恶意侵占等违法行为。2019年9月,王振国被警方刑事拘留,并随后被逮捕、起诉。该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指定管辖,由振兴区进行审理。
2021年10月,振兴区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审理查明,自2009年起,王振国指使他人招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保安队,并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王振国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王振国在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工程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涉案数额巨大,仅虚假工程款就超过八千万元。
一审最终判决王振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一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赃款5949万余元。
二、抗诉与二审裁定
一审判决后,王振国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振兴区亦提出抗诉。在抗诉书中指出,一审判决对王振国犯职务侵占罪认定事实、法律错误,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属于重罪轻判,量刑畸轻。
抗诉书进一步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次,并将最高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五年提高到无期徒刑。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有关规定,则王振国犯罪数额应符合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应在数额特别巨大范围内进行量刑。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及刑期存在错误。
2021年12月3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振兴区重审。
三、重审开庭情况
2022年7月27日,案件在振兴区重新开庭。庭审中,检察机关宣读了起诉书,相关各方发表了意见。据了解,公诉机关起诉的内容与一审时起诉内容基本一致。而王振国及其代理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
庭审进行了近3个小时后休庭,预计本次庭审将持续三天。受害单位大连塞里岛海洋牧场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将密切关注庭审进展,并期待公正判决。
四、案件影响与启示
此案不仅关乎王振国个人的罪责与刑罚问题,更涉及到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打击与惩治。通过此案的重审开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决心与力度。同时,此案也提醒我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此案还引发了社会对于刑法修订后如何适用新规定的关注与思考。如何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与准确性,是司法机关需要不断探索与实践的重要课题。
综上所述,大连“涉恶企业家王振国案”的重审开庭,不仅是对王振国个人罪责的再次审视,更是对司法机关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次重要考验。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此案,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