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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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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法定管辖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一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明确约定时: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履行地做出明确约定,原告可直接向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无明确约定时: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当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管辖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情形下,出借人住所地依法具有管辖权。

二、约定管辖基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情形:

单一约定:若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了管辖,并且不违反上述规定,则案件由约定的管辖管辖。

多个约定: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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