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备”。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由人类创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人类的创作成果,人工智能没有思想,不能“创作”,目前各国也未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只有人类直接参与创作的成果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体现作者的个性和创造性,而非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即使是相似的主题或题材,只要创作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构思、表达和创作手法,就可认定具有独创性。人类对AIGC的简单形式选择并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是蕴含一定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且具有可复制性:作品能够以一定的有形形式固定下来,并可以被复制或传播。例如文字作品可以通过印刷、电子存储等方式复制,美术作品可以通过绘画、雕刻等方式固定并复制。属于特定领域且非排除对象:作品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不包括法律法规、通用数表、公式等著作权法排除对象,也不涵盖单纯的事实、思想或公共领域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