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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守约方另诉可得利益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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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守约方另诉可得利益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分析说明:

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通常会判决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因此,当守约方已经获得违约金赔偿时,通常认为其损失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守约方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但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未能获得。然而,在守约方已经获得违约金赔偿的情况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案判决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否则一般不会支持守约方另行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人民裁判要旨:在最高人民的相关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在判决解除合作合同的同时,判决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应当认为违约金已经弥补了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可得利益损失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前案判决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否则不能支持。这一裁判要旨体现了对违约金补偿性质的认可,以及对守约方另行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严格。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当合同被解除后,基于该合同所产生的其他相关合同(如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也会因失去履行基础而失效。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基于原合同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不再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特殊情形:

虽然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在获得违约金后不得另行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但在特定条件下,违约金与可得利益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这主要适用于约定的违约金远远低于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情况。此时,即使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也不足以填补损失,可以支持守约方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损失赔偿。然而,这种情形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即另行支持的损失数额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合理范围当中。

结论补充说明:

综上所述,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后,守约方一般不得另行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违约金补偿性质的尊重,以及对合同解除后法律效果的正确理解。然而,在特定条件下,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守约方仍有权在违约金之外主张损失赔偿。但这一权利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和条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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